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认证委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批准认证:
(1)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通过认证机构验证。
(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3)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4)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5)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制要求的;
(7)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8)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9)经监(检)测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10)其它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申诉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如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认证监管部门申诉。